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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免、抵、退”税,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|
来源:宁波工商注册公司服务中心 时间:2015-07-01 分类:常见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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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是实行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第一年,很多新规定陆续出台,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对频繁变化的出口退税政策及时掌握,稍有不慎,就会出现疏漏,从而直接影响企业小则几万、大则几百万的利益。根据全国数千个咨询问题及部分地区的实际应用调查,我们重点归纳了如下几点,供大家参考。
1.是否及时取得了报关单、核销单
2004年国家出台了新的规定,凡是货物出口后90日内没有到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申报的,或者虽然进行了申报但在90日内没有取得出口报关单(退税专用联)或180日内没有取得收汇核销单(退税专用联)的都要视同内销征税。所以货物出口后一定记得要及时申报,及时取得报关单、核销单。
2.是否及时的发送了海关电子信息
现在办理“免、抵、退”税,税务机关只有同时取得了海关电子信息和纸制的出口报关单(退税专用联)后才能计算退税。而海关电子信息的取得又必须以企业在“口岸执法系统”中提交出口数据为前提,所以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一定要记得及时到“口岸执法系统”中提交出口数据,只有这样才能尽快计算并取得出口退税款。
3.是否及时办理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
我国对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一直是持鼓励态度的,并且规定在计算有进料加工贸易企业的增值税时,准予扣除其免税进口料件的价值。特别是从2004年1月1日起,我国大幅度下调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,致使绝大多数的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低于其征税税率。这时在计算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时,其“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”(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×(征税税率-退税率))就显得非常重要,因为它和“进项税额”一样可以抵减应纳税额。所以对于有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办理“免、抵、退”税时一定及时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。
4.新企业是否及时由“免抵不退”改为“免抵退”
按照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,对于新发生出口的生产型出口企业,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,12个月内不予办理退税,只有等到第13个月后才能计算退税。但有一种情况例外:当企业内外销销售收入之和达到500万元人民币,且外销收入达到总收入的50%以上时,企业也可以申请计算退税。所以企业若达到了以上条件,应及时到当地退税机关申请由“免抵不退”改为“免抵退”,及早实现退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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